2022年,原、被告因鄰里瑣事發生糾紛,后被告辱罵原告并用鐵鍬將原告腿部打傷。原告受傷后到醫院住院治療,并花費相應治療費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,被告予以拒絕,后原告起訴至懷遠縣人民法院,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、鑒定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000余元。
本案中,原被告因鄰里瑣事發生爭吵,雙方不僅沒有在他人勸說下放下成見,停止爭吵,甚至發生推攘。被告更未理性對待,妥善化解,反而持鐵鍬將原告打傷。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,公民的健康權受到侵害的,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。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行為造成他人受傷,理應為自己的沖動買單。
根據案件事實及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,懷遠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人身損害損失共計12000余元。該判決生效后,被告積極與主審法官聯系,主動向上述賠償款履行完畢,被告表示以后在面對此種情況,要就事論事,不沖動,鄰里之間還是要以和為貴。